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15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27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于2005年3月17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阿中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7月25日和2005年8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8月17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4月4日以国税函〔2005〕282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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