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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