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答问

发布日期:2006-03-22    浏览次数:2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4月1日起我国的消费税政策将进行一次重要的调整,请介绍这次政策调整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答: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当时主要选择了烟、酒、 小汽车等11类应税产品。消费税作为一种选择性的税收,除了承担着筹集财政收入的任务以外,还具有调节生产、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十多年来,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已由1994年的51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634亿元,增长三倍多,同时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消费税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征税范围只限于11个应税品目,范围有些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二是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的产品,这些年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再征收消费税,不利于鼓励生产和消费;三是有些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不能满足消费税发挥调节作用的需要;四是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待加强。

  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消费税制,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更好地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的作用。

  记者: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主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遵循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原则。消费税的政策调整要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协调一致,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利于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要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对消费税的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引导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2、优化税率结构、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要求,调整和优化消费税的税率结构,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3、便利税收征管、兼顾财政收入的原则。消费税政策的调整要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征管办法,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同时,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也要兼顾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记者: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消费税的应税品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一是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二是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2、对原有税目的税率进行有高有低的调整。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经过调整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个增至14个。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这次新增税目的具体情况?

  答:这次新增税目的具体情况是:

  1、成品油

  现行消费税对石油制品已有汽油和柴油两个税目,这次调整税目后,实际是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做出这一调整,主要是考虑石油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必需的重要战略物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石油消费量显著增加,石脑油、溶剂油等和汽油、柴油一样都属于石油制品,从有利于引导石油产品消费和节约石油资源考虑,这些产品都应统一纳入消费税调控范围。目前国际上对石油产品征收消费税的国家,其征税范围均比我国广泛。另外,上述新增的某些油品与汽油、柴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还可以直接作为汽油、柴油使用,在实际征管中,存在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等进行逃税的问题。因此,为了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消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将上述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具体税率是: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

  这次征税的石脑油、溶剂油等多数属于工业原料,航空煤油也主要用于航空,因此,征收消费税将会增加一定的生产成本。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征收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政策出台时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2、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和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客观上消耗了大量木材资源,特别是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一次性消费,既造成木材资源的浪费,还给环境带来了污染。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一次性筷子内销约1000万箱,出口约600万箱,其中我国北方的一次性筷子产业,每年要向日本和韩国出口150亿双木筷。另据统计,我国每年仅生产一次性筷子就要消耗木材130万立方米,减少森林蓄积200万立方米。这些年来,社会各界要求通过征收消费税限制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的呼声很高,人大、政协提案也多次提出这个问题。为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这次将木制一次性筷子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为5%。

  3、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指天然木材经烘干、加工后形成的具有天然原木纹理色彩图案的地面装饰材料。据统计,2004年全国实木地板产量8500万平方米左右,生产企业约有6000多家,个体生产加工者居多。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次消费税调整,将其作为一个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4、游艇。游艇包括运动型游艇、休闲型游艇和商务游艇三类。运动型游艇都为小型游艇,也称为快艇或赛艇;休闲型游艇(包括钓鱼艇)大多作为家庭度假所用,一般以30英尺到45英尺左右的游艇为主;还有一些装饰非常豪华的家庭或商务游艇,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运动、休闲和娱乐等活动,价格一般很高,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游艇是近几年我国新出现的只有少数群体消费的高档消费品,为了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这次将游艇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5、高尔夫球及球具。在我国现阶段,高尔夫球仍然属于只有少部分高消费群体才能消费的活动,其使用的球及球具价格一般很高,为了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这次将高尔夫球及球具作为一个税目,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6、高档手表。目前,一些手表的价格高达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些手表使用贵金属,并镶嵌宝石、钻石,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属于一种高档奢侈品。为了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此次将高档手表纳入征收范围,按照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记者:请问这次为什么要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

  答: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主要是考虑当时这类产品价格一般较高,不属于大众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起到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越来越普及,已经逐渐具有了大众消费的特征,为此社会上要求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的呼声也很高。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记者:这些年,很多人提出应当对高档家具、高档服装甚至高档住房征收消费税,还有的人提出对歌厅舞厅等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这次扩大征税范围只涉及几类产品,没有包括这方面内容,请问是如何考虑的?

  答: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差距逐渐拉大,而且出现了许多新的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社会各界提出要通过税收手段进行调节、强化税收的再分配作用的要求应当说是正确的。但是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上面提到的某些产品和行为并不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列,只能通过其他税种的调节来完成。比如,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营业税、契税等,对拥有的住房征税涉及房产税等。又如,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消费行为,对歌厅等娱乐场所的消费行为主要是通过对此类场所征收营业税进行调节的。二是能否通过消费税进行调节,除了征税的必要性以外,还要考虑其可操作性。目前由于征管条件和技术上的一些原因,对有些产品很难征收消费税,主要原因是对这些产品的档次界定比较困难,征管上达不到要求。比如对高档家具征收消费税从政策上讲是合理的,但在操作上难度就较大,因为家具具有多种材质和形态,什么是高档,很难确定出一个可以操作的具体标准,按价格分档征税也有很多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因此,对高档消费品征税,还要看是否具备征管条件。就目前征管状况而言,还不能将所有认为应当调节的高档消费品都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三是征收消费税也要考虑对消费需求的影响。消费不足仍然是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在选择消费品征税时,必须考虑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的影响,要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总体要求。这次新增的几个应税品目,就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确定的,今后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我们还将根据实际的经济运行情况及时做出调整,以利于正确引导消费和生产。

  记者:请介绍一下现行税目税率的政策调整情况

  答:现行消费税有2个税目没有调整(烟、鞭炮焰火),其余税目都不同程度地有些变化,其中涉及税率变动的有小汽车、摩托车、酒及酒精、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1、小汽车

  现行消费税对小汽车分为三个子目:一是对小轿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3%、5%和8%的税率;二是对小于和大于2.4升的越野车分别适用3%和5%的税率;三是对小于和大于2.0升的小客车(面包车)分别适用3%和5%的税率。小汽车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对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偏低。能源问题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几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汽油消耗量大幅增加,石油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同时,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也逐渐成为大中城市的主要污染源。现行小汽车消费税的税率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要求,但是大排量车的税率偏低,尤其是对大于2.2升的小轿车和大于2.4升的越野车在税率上没有进一步划分,对真正大排量和能耗高的小轿车和越野车的生产和消费缺乏调节的力度。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提出国家将引导和鼓励生产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为切实促进节能和环保,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对小汽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做出调整。(2)现行消费税对小汽车分类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是1988年出台的GB/3730.1-1988,为了与国际车型分类接轨,该标准已于2001年被国家标准GB/3730.1-2001所取代。现行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存在不衔接的问题。(3)混合动力汽车可以有效提高发动机工作效率,节省燃料消耗,减少尾气排放,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已将混合动力等汽车新技术列为鼓励发展的汽车技术范围,现行消费税对此缺乏必要的扶持政策,需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混合动力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小汽车消费税调整的主要内容是:(1)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一起来,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2)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六档税率。对排量小于1.5升(含)的,税率为3%;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按照这一调整,排量在1.0升以下的汽车,与调整前相比,税率基本未变;1.0至1.5升的,税率下降两个百分点;1.5升至2.0升的,税率不变;从2.0升以上,排量越大,税率越高,最高为20%。这样就拉大了不同排量汽车的税率差距,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同时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3)对混合动力汽车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将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摩托车

  长期以来,我国摩托车行业一直存在着散、乱、差的问题,偷漏税问题也比较严重。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摩托车行业进行整顿和加强税收管理,同时对摩托车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国务院要求首先对摩托车行业进行认真整顿。为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有关部委开始了整顿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摩托车行业散乱差状况基本得到改变,竞争秩序明显好转,为合理调整摩托车消费税税率创造了条件。另外,随着我国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小排气量摩托车(主要是250毫升排气量以下)更多地成为城郊和农村地区农民、工人用于农业生产运输和代步的工具。基于这种情况,这次对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进行了调整,将现行10%的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对排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仍维持10%税率不变。这样一方面体现了按排量征税的原则,另一方面也适当降低了小排量摩托车的税率,兼顾了农村地区使用者的税收负担。

  3、汽车轮胎

  根据现行规定,对汽车轮胎中的斜交轮胎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子午线轮胎免税主要是因为子午线轮胎技术先进,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这几年,我国国产轮胎的子午化率不断提高,总体的子午化率已达到50%,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距离。另一方面,我国轮胎生产企业大多生产斜交轮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受国际市场橡胶价格上涨和国内汽车工业要求降价的影响,企业经营比较困难。对斜交轮胎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企业普遍发生亏损。为适当减轻斜交轮胎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和财政收入等因素,这次政策调整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子午线轮胎继续实行免税政策。

  4、白酒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从价计征消费税,同时再按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

  白酒属于消费税的传统征税产品。对其征税不仅体现了税收“寓禁于征”、限制其消费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目的,而且具有很强的财政意义。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白酒的生产和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1)白酒生产和流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税收控管缺乏有效手段,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酒厂偷逃、欠交税收,甚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企业生产销售的白酒,部分或全部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控管之外。有些企业采取现金交易、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隐瞒产量和销售收入以及作假账和转让定价等方式,偷逃或规避消费税。(2)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实行差别税率形成税收漏洞,增加了税收控管的难度。因薯类白酒税率低,为企业钻政策空子提供了条件,成为企业避税的一个渠道。

  解决目前白酒行业中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这次进行的税收政策调整,主要是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另外还将参考国际经验,研究白酒贴标等相关税收征管办法,健全和完善关联交易税收政策法规,规范消费税税基,堵塞漏洞。下一步还要配合其他部门健全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的法律法规,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偷逃税收等非法行为。

  记者:能否谈一下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意义

  答: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制的一次最大规模的调整。除了通过新增应税品目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外,还对原税制中的很多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因此,可以说是对消费税制的一次制度性调整。它对于完善消费税制,进一步增强其调节功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另外,这次政策调整主要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以及对小汽车税率结构进行调整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措施。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例如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及停止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等。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收入再分配都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这次调整虽然仅限于消费税本身,而且新增的应税品目和税率调整范围有一定的限度,但是它体现了政府运用税收等手段解决当前经济社会问题的决心,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的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以及强化和完善税收征管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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