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十一部门联合发文强调:不得整合已关闭煤矿

发布日期:2006-04-07    浏览次数:2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全总等11个部门近日联合提出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煤炭资源整合的目的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促进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意见》强调,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整合范围;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不得纳入整合范围;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纳入整合范围。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向纳入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严防验收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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