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牧规发〔2016〕2号
关于农药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最近,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赤峰市农牧业局先后请示有关农药经营问题。由于《农药管理条例》发布较早,其规定的农药经营主体已基本不存在,为保证农业生产需要,结合《农药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有关农药经营问题通知如下。
一、 鉴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99号)已经取消农药经营前置审批事项,原自治区农业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内农植发[1998]72号)在去年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中也已清理废止,请各地对农药经营不得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现行使用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废止。
二、 农药经营许可废止后,各地要及时做好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特别要加强农药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 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学历、营业场地、仓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规章制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议工商部门不予发照。
四、 加大农药市场抽检力度,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坚持“检打联动,打防结合”,依法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开展多形式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切实加大农药产品、标签、广告检查力度,重点抽查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检查农药产品标签标识是否合法规范,查处未经审批的违法广告和夸大功效与适用范围的虚假广告。
五、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将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六、 国家《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颁布以后,按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执行。
七、 各地要密切关注农药经营、农药市场新情况,对出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置,并报告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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