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6-04-30    浏览次数:2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有关提问。

  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确立了哪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答: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在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农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法中要求国务院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法中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法中还明确规定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的五种情形。同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共财政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措施、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和合理使用也进行了规定。

  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请问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是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较大的危害进行例行监测,既为政府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又为有关团体和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对人民身体的危害。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依据、监测的区域、监测的品种和数量、监测的时间、产品抽样的地点和方法、监测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判定的依据和原则、承担的单位和组织方式、呈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的格式、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等。

  问:本法规定开展监督抽查检测由符合相应条件的检测机构执行,并应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请问对检测机构有何具体要求?此规定有何现实意义?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同时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规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主要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生产环节和市场流通等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这样的规定,对于政府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目前,通过农业部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已达238家,全国省、市、县农业部门已经建立检测机构1100多家,检测内容基本涵盖了主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环境等相关领域,拥有各类检测技术人员近2万名。今后,农业部门将通过优化配置、完善手段、强化培训、健全制度等工作,不断加强检测队伍和能力建设。(记者 董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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