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银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09    浏览次数: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北银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退税问题的请示》(鄂国税发〔2006〕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湖北银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湖北银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立的,其实质并非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支持湖北银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改制企业的发展,总局决定,对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经你局批准,可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六条有关规定先行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再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追回已退税款。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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