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重点公园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和上市

发布日期:2006-05-08    浏览次数:2

  建设部在日前印发的《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出让、变相买卖国家重点公园的资源,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和上市。已经占用国家重点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

  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试行办法》同时规定,“对已经列入国家重点公园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有效措施严格保护。对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禁止改变其风貌和格局。”并强调,对保护和管理不当,已不具备国家重点公园条件的,由建设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国家重点公园称号,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试行办法》指出,国家重点公园是指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且在全国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园。

  为此,《试行办法》明确,凡申报国家重点公园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标准: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此外,《试行办法》还对国家重点公园的申报程序、日常保护建设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记者谢然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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