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2    浏览次数:13

皖农渔〔2016〕33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

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水产局、水产局)、财政局,巢湖管理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3月7日        

 

安徽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

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渔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秘〔2013〕184号)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工作思路,通过调整油价补助资金使用方式,以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相衔接,与现代生态渔业产业化发展相协调,促进我省现代渔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目标。通过调整优化补贴政策,促进渔民减船转产、资源养护和产业发展。2015年度全省捕捞业油价补贴总体标准降至2014年的40%,并在此基础上逐年递减;省内捕捞渔船数量力争到2019年底减少20%以上,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有效推进,渔民数量、捕捞强度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趋于匹配,渔业生态环境逐步修复,渔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渔政执法能力显著提升,现代生态渔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

(三)工作路径。按照“调油补、促转产、保资源、强产业”的要求,从2015年度起,调整全省范围内实施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和支出结构,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以项目牵动和财政奖补等形式,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和现代渔业转型升级。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渔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采取项目申报制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政策调整后对渔民渔船直接发放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到县级财政,其余部分按“因素分配法”切块到市级,由地方政府按照项目“四制”管理要求,重点支持建立捕捞渔民渔船退出机制,鼓励渔民转产转业;推进以节能、环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更新改造,加强渔政渔港规划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强化以池塘标准化改造和低碳循环养殖为重点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

二、实施内容

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后,油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机动捕捞渔船和养殖渔船燃油补助。省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资金在国家规定的上限范围内,按照原来申报程序和资金管理要求执行。从2015年度起,逐年降低机动捕捞渔船和养殖渔船燃油补贴标准,将原来按照功率转为按照船长确定补贴标准发放补贴;养殖渔船按照水域养殖规划和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补贴。从2018年起,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规定,取消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补贴。

(二)鼓励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根据当地渔业资源状况和渔民意愿,按照“早申报、早补助”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减船转产计划,引导渔民自愿有序退出捕捞行业。对纳入油价补助范围的机动渔船自愿退出的,由该船船主(企业)向当地渔政(船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初核,按照船体(包括大小、材质、船龄等)状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一次性发放减船转产补助,实行补助资金发放与渔船(含辅助船舶、设备)拆解、证书注销、取消油价补助等“三同步”。对退出捕捞渔船的渔民,要纳入地方政府转产转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活动之中,按政策规定给予必要资金支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船员办理养老保险。渔船及辅助设施设备集中拆解销毁、废料处理等由渔民选择符合规定的船舶企业进行,市政府参照内陆船舶拆解政策给予一定补贴。

(三)渔船集中停泊码头和渔政信息化基础建设。加强自然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地整治和渔港渔船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可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渔港岸线与设施、道路硬化、水电设施以及趸船建设等设施。强化渔政执法及信息化建设,加强渔政(船检)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培训,改善渔政执法装备,配备必要的小型执法快艇和执法记录仪器设备,加强渔政渔船信息服务平台和监管统计信息系统建设。

(四)推进机动渔船更新改造。从2017年起,对纳入油价补助范围且继续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的老旧机动渔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更新改造。渔船更新改造由渔民自主进行,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健全更新改造渔船申报审批手续,严格渔船检验制度和入渔条件。对船检合格的更新改造渔船,根据其安全、节能、环保状况,以及配备的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给予一次性补贴。严禁以更新改造为名,擅自增加渔船功率和船长,提高燃油补助资金标准,套取资金。

(五)建设现代水产养殖基础设施。按照减船转产渔民创业就业优先、兼顾产业发展的原则,根据《安徽省渔业绿色健康养殖模式攻关实施方案》(皖农渔函〔2015〕1081号)要求,通过建立示范基地、开展技术培训、补助基础设施建设等途径,引导发展大水面生态增殖渔业,重点支持省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基础设施和大型湖泊、水库人工鱼巢建设;采取定额奖补的办法,积极支持利用低洼滩涂和老旧池塘发展连片规模标准化养殖,重点扶持连片规模200亩以上的池塘标准化改建和低碳高效循环流水养殖设施建设。

三、组织实施

(一)完善油补资金发放。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调查核实渔船相关基础数据,根据国家内陆渔船油价补贴调整后的标准,做好由功率转变为船长为依据的测算工作,力求每艘渔船数据准确、信息真实。严格执行燃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完善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备案、公示、打卡发放等制度。省农委根据各地上报的机动渔船数量、船长等因素核定当年油价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根据省农委审核数直接下达到县(市、区)。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张榜公示,报当地政府审批并逐级报送省、市财政和农业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经审批的农业部门分配方案,采取打卡发放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渔民和企业账户。

(二)细化政策调整方案。各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油价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和具体实施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具体任务、实施项目和预期目标,统筹安排地方财政资金,着力解决当地渔业发展基础薄弱的问题。要充分尊重渔民意愿,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具体补助标准,抓好渔民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工作。其它建设项目,由各市农业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三)落实项目实施责任。各市农业部门要及时发放渔民渔船补贴资金,完善项目清单制度,加快推进各类项目建设进度。要严格执行农业财政项目“四制”管理规定,以县为单位,严格项目申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实施主体和监管主体责任,确保政策调整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及时拨付。

(四)加强项目审计评估。各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动态管理、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分别于每年4月10日前、12月31日前将当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需附项目清单)、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根据各市上报情况,省农委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效益评估,建立激励机制,并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实行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市、县长负责制”,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油价补贴政策调整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油价补贴政策调整落实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协同推进燃油补贴发放,渔民减船转产与就业、渔船更新改造、渔政船检和健康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将加强指导,相互配合,有效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纠正整改;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实行严肃问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突出政策导向,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赢得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要加强直接参与政策宣传和操作落实有关人员的培训,明确政策在补贴标准、补贴程序、操作方式及项目遴选等方面的调整变化,确保调整完善后的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1.机动捕捞渔船和养殖渔船燃油补助发放办法

2.渔民减船转产转业补助实施办法

3.渔船集中停泊码头和渔政信息化基础建设方案

4.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办法

5.油价补贴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清单

6.油价补贴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效益评估办法

 皖农渔〔2016〕33号(渔业油补政策调整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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