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实施之际,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谈《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十五”以来,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特别是通过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全国火灾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但是,当前公共消防安全的基础还很薄弱,还有许多导致火灾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深层次矛盾和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亟待解决。2001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20万起,造成12268人死亡、1575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5.6亿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22起,造成457人死亡。上述情况说明,我国正面临着火灾总量持续增长的压力和群死群伤火灾多发的高风险,火灾形势严峻。
国务院及时出台《意见》,有利于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有利于不断改善广大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切实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有利于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当前我国消防工作中还存在哪些不适应的地方?
答:近年来,我国消防事业虽得到较快发展,但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很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由消防法和规章组成,没有行政法规。1998年施行的消防法已不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尤其缺少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规定。
二是公共消防设施和专业消防力量建设明显滞后。全国还有55个地级市和75个县级市没有制定消防规划,城市应建63万个公共消火栓,实有49万个,“欠账率”22.2%;全国应建7348个消防站,实有3129个,“欠账率”57.4%。全国还有692个县(市、旗)未建公安消防队,3.7万个乡镇专业消防力量基本空白。
三是农村地区防控火灾能力尤为薄弱。农村防火安全条件差,消防基础设施和火灾扑救力量缺乏,广大农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偏低,很多小火因扑救不及时酿成大灾。2000年至2005年,全国农村累计发生火灾50万起,造成9688人死亡、1131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6亿元,烧毁建筑1800万平方米,受灾27万户,各项指标均占全国火灾总数60%以上。
四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有的地方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投入不足;有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明确、工作不落实,相关监督执法部门没有形成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甚至片面认为消防工作只是公安消防部门一家的事。
五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弱化。个体私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企业主消防法制观念淡漠,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不到位,预防和控制火灾整体水平低,特别是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消防违法行为屡纠屡犯,火灾隐患屡改屡生,带险经营、违章作业情况突出,导致火灾频发。
六是火灾隐患数量多、整改难度大。一些地方仍有一些“老大难”火灾隐患久拖不改,新的隐患又不断发现,静态隐患难以彻底消除、动态隐患难以有效控制的被动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大量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火灾的危险性、复杂性、扑救难度。
问:《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全面阐释了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以及加强消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是指导“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六大原则”、“一个格局”和“一个目标”。
“六大原则”:一是坚持安全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二是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三是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四是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五是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六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个格局”: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个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问:中共中央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问题专门作出决定,《意见》就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紧紧围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目标,提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二是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三是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大力推动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集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切实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四是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提高农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
问:《意见》就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提出,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治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持什么违法行为突出就重点查处什么违法行为、哪类火灾隐患严重就重点解决哪类隐患的原则,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第二,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第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问:如何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答:结合我国国情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尽快建立能担负社会综合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力量。《意见》提出,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问:近期贯彻落实《意见》重点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主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学习宣传。二是抓紧制定工作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精神,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实施规划,把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出部署,抓好落实。三是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当前重点是全面推进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推动城乡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坚决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一步拓展公安消防队的社会服务职能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作用等。四是切实加强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