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省政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有关规定,就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有异议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二、企业研究开发创新活动鉴定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做好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同时会同税务部门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情况年度统计,并及时报送省科技厅。
四、省科技厅将加强对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和服务,不再具体开展企业研发项目认定工作。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