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08    浏览次数: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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