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19    浏览次数: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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