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28    浏览次数: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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