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广西优势资源向产业链高端延伸,规范工程院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院是指在广西特色优势产业科技创新中居于龙头地位,体制机制新、创新能力强、成果产出多、辐射带动作用强、产业引领能力强、具有广西特色的国内一流新型科研实体。工程院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运营和管理,应具备把握创新机会的能力,选择创新方向和技术路线的能力,组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利用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引领产业发展,推进广西工业现代化进程。
第三条 工程院主要功能:
(一)围绕区域、行业发展的重大工程科技问题,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区域、行业尤其是企业的技术进步。
(二)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三)构建国内一流的学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增强学术影响力。
(四)积极开展与教育界、科技界、企业界合作,培养本区域、本行业的科技领军人才、拔尖创新人才、骨干人才等。
第二章 分类及认定条件
第四条 根据广西经济发展需求、产业规模、产业成熟度、依托单位实力、研发平台基础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当前实际,广西工程院建设从产业化工程院起步,依次划分为产业化工程院、产业工程院、工程院等三类。
(一)工程院所在的领域产业规模不大,但具有资源优势和良好发展前景,依托单位在产业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科研实力,这类新型科研实体称为产业化工程院。
(二)工程院所在的领域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依托单位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通过培育建设,有条件进入国家级创新平台的,这类新型科研实体称为产业工程院。
(三)工程院所在的领域已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依托单位在产业中具有规模优势、资金优势且科研实力雄厚、在产业相关研究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所建成的工程院有实力成为国家级创新平台的,这类新型科研实体称为工程院。
第五条 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联合共建。
(一)产业中具有规模优势、资金优势且已经建有自治区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产业创新平台的企业。
(二)在本产业的技术研发处于领先水平,且已经建有自治区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的高校及科研院所。
(三)拥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
(四)科研实力雄厚、在产业相关研究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国内外创新团队或研发机构。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工程院应多渠道争取经费支持。组建所需经费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适当安排财政经费给予补助,有条件的依托单位也可采取完全自筹资金建设。工程院的运行费用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自治区财政在安排科研资金等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七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对工程院建设等经费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监督。工程院每年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随年度工作报告一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 工程院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专家咨询机构,由区内外同行技术和管理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管理和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规划技术发展路线和重大技术决策,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等。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工程院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按程序审批后进行摘牌整改。考核评价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十条 对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院,一经发现,将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摘牌整改。
第十一条 经过考核评价,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院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工程院应制定相应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接受自治区科技厅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