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施工企业,市财税三、七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2005年度本市地方国有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的范围
凡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清算的政策
1.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36号)中的规定,认真考核各项挂钩指标,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应相应扣减含量工资。
2.含量工资系数的确定。与产值和实现利润挂钩的产值工资含量系数和利润工资含量系数,应严格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建委核定下达的系数来确定。
3.凡2005年经批准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新制度执行前进行各项资产核实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冲销损益部分,可适当调整计算。
4.其他工资扣减数
无消化能力含量工资不提数
无消化能力含量工资不提数是指企业当年利润无法消化当年从产值(包括双包、房地产开发)和实现利润中提取的含量工资数。
5.实际可提含量工资的计算
实际可提含量工资数=可提含量工资数-制约指标扣减数-其他工资扣减数。
三、清算的要求及步骤
1.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工资清算工作:
(1)凡实行控股(集团)公司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范围内的企业均属同一财税机关征管的,其工资清算工作由该主管财税机关负责进行。由控股(集团)公司将其“含量工资清算表”及有关附表一式五份,于2006年2月15日以前送主管财税机关,主管财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四份由企业分送有关委办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并留存一份。
(2)凡实行控股(集团)公司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范围内的企业由不同财税机关征管的,其工资清算工作由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负责进行。由控股(集团)公司将其“含量工资清算表”及有关附表一式五份,于2006年2月15日以前送集团所属主管财税机关初审后,并于2月25日前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四份由企业分送有关委办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财税机关、企业自留一份。
2.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均应填制“含量工资清算表”及有关附表一式五份,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工资清算的有关资料,主管财税机关在审核后留二份(其中一份汇集后于2月底之前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三份退企业。企业将其中二份分别报送有关委办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含量工资清算审核工作应于2006年2月底之前完成。
附件:含量工资清算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