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法律的主要任务是规范约束政府应对行为
——中外记者对话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7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来到国务院新闻办,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进一步增强政府危机意识、增强应对工作透明度
在回答香港《大公报》记者“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提问时,汪永清说,主要有三点考虑。
第一,这些年我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得比较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依法及时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是对政府在新形势下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
第二,我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是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仅是在平时,在发生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更要依法办事。
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年来,各级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的成功经验,同时也有很多的教训,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明确。
概括起来就是,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还要进一步提高。如何进一步增强政府的危机意识、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透明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真正做到处变不惊、处置有序,需要完善有关的制度。
第三,社会公众的危机意识、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的能力不强。我们在这方面有血的教训,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责任首先在政府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提问:草案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怎么界定“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政府不及时发布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不足以反映突发事件的情况,新闻媒体怎么办?
汪永清说,关于“情节严重”,至少包括3种情况:使用恶劣的手段,或者多次违法;使用诱骗或者唆使他人的办法,或者是骗取他人的办法来实施某项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
对于第二个问题,汪永清说,这次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促使政府及时发布有关的信息,责任首先在政府。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保证记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者临近事件现场去采访。如果政府不这样做,就要受到追究。当然,经同意,进入现场采访的记者也要遵守有关的规则,要服从现场的指挥。首先要保证记者的人身安全,同时还要明确不得干扰和影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汪永清表示:“总之,这样的规定不是限制、影响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而是希望记者更好地报道有关的信息,报道准确、权威的信息。”
“违反规定擅自”:严格限制政府管理媒体可能产生的随意性
在回答法新社记者提问时,汪永清针对草案条文中特别规定的限制条件予以解释:请记者朋友一定要注意,草案用的限制词:“违反规定擅自”。为什么前面要加这么多的限制词?“擅自”本身就是没有权限的事自作主张。草案的起草者又在前面加上一个限制词“违反规定”,就是说,如果是没有“违反规定”的“擅自”,还不会受到处罚。
这样,就把因这种管理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已经压到最低。这里的“违反规定”,是指国家的规定。
这部法律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应对行为
《中国日报》记者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如何防止某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汪永清回答:这是从2003年开始起草这部法律时,就始终“一以贯之、高度关注、小心翼翼”的一个问题。保护公民权利是任何一项立法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也不例外。
“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汪永清表示,这部法律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可以说,草案从头到尾都是按照这样的主题来展开的。“我很坦率地告诉大家,这个思想能够最终写入草案,是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汪永清从草案具体规定中举例说明:
第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来加以处理。这些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才能依照这个法来采取措施。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措施的过程当中,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简单来讲,就是政府采取措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选择,要选择一种对老百姓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如果不这样做,它就违法。
第三,草案明确规定,在突发事件当中,依法征用或者征收老百姓的财产,事后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突发事件应对结束以后,要根据情况,制定优惠政策扶持突发事件发生地发展经济、恢复生产,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有关救助、补偿、抚恤、安置、心理干预等善后措施,尽快恢复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记者 陈菲 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