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9号文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6-07-12    浏览次数: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山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现科学发展迫切要求加强环境保护

  1.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决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时期,在环境保护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和困难同在的特殊时刻,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在认真总结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环境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充分体现了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表达了广大人民的意愿。《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部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是指导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是各级政府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纲领。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学习落实《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广造声势,深化认识,狠抓落实,切实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上来,凝聚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做好新时期我省环境保护工作。

  2.正确把握我省环境与发展的形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就。但必须看到,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十分尖锐,排污总量大与环境容量小的矛盾没有根本解决,粗放型发展方式导致的环境隐患和危险不能忽视,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任务还很艰巨,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随着我省固定资产投入的持续增加,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环境保护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3.环境保护必须适应科学发展的新要求。“十一五”是我省全面完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是经济实力、整体素质、发展水平跃升的重要时期,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时期。要从根本上改善我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必须在战略决策、体制机制、工作定位、执法能力等方面适应加快发展的新要求,把环境保护提到更加突出位置,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目前,我省人均GDP达到2400多美元,具备了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条件。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强化环境保护在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宏观调控职能,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依靠科学发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的矛盾,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现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坚持以生态省建设为平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统筹城市与农村环境保护,依靠科技创新,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举全省之力,下决心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5.总体目标。到2010年,完成生态省建设中期阶段目标任务,城乡环境面貌明显改观。在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左右的同时,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05年底降低22%左右、削减16%以上。全省60%以上的水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和水功能区划标准,确保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建成通水之前,干线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17个设区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均占全年的90%以上,危险废物、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处置率分别达到95%以上、100%。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科学有效的环境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

  6.基本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必须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要坚持以下原则:

  (1)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发展既要有较快的增长速度,更要注重提高增长的质量。要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环境持续改善,社会持续稳定,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2)必须坚持综合决策。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财税、金融、土地、投资等方面,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加强环境保护。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环境保护拓展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领域,全过程防治环境污染。

  (3)必须坚持环境优先。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基本要求,在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优先考虑环境因素,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4)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的变化,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探索环境监管的新思路,从体制、机制上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7.加强水污染防治。2006年,全省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普查,科学合理地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防止地下水污染,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以“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为突破口,抓好我省南水北调及沿线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快南四湖、东平湖人工湿地试点建设。加强水资源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生态用水。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渔业资源修复和海水养殖污染防治。突出抓好工业水污染防治,一切污染源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城市雨污分流,完善污水管网,到2010年底,全省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高于65%,南水北调汇水区及调水汇水区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高于75%”。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正常运营和稳定达标排放。制定中水使用办法,新、改、扩建电厂(包括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热电厂)使用的循环水要优先利用城市中水,禁止使用影响饮用水源的地下水,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重复利用率。大专院校、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单位都要建设中水处理设施,搞好中水循环使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8.狠抓大气污染防治。“十一五”期间,所有燃煤电厂(包括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要建设并运行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逐步建设脱除氮氧化物装置。制定相应政策,对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加大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支持和鼓励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淘汰10万吨以下的立窑生产工艺和设施。2008年底前,10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必须全部达标排放,否则不得生产。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建立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检测制度,严禁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积极推广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汽车应用技术。加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城镇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相关规定,推行文明施工。加强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艺和设备的在线监控,严防环境污染事故。

  9.完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2010年全省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2%。建立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系统,加强对电子废物尤其是进口电子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管。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所有设区城市和重点流域区域的城市均应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5%以上。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的监管,“十一五”期间,全省建成3处危险废物处置场所,设区城市各建成一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站;建成覆盖全省的17个医疗废物处置场所。

  10.加强辐射环境污染防治。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快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监测网络的建设,强化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重点加强对辐照装置和三类以上放射源的安全监管,推进重点放射源在线监控。以无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群众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11.加强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突出抓好乡(镇)村规划编制实施,启动“百乡(镇)千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站建设,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户装袋、村收集、乡(镇)集中处置。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强村镇工业污染治理与监管。落实“两减三保”计划,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快畜禽养殖业粪便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步伐。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依法调整;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要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建设一批标准化、节水型、耐旱涝的生态农业示范区,加快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开展环保知识下乡村活动,搞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1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抓好循环经济试点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系统推进以“点、线、面”为特色,企业、行业、社会三个层面的循环经济综合试点。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创建一批循环经济型企业、园区和城市,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建设区域性的资源再利用示范基地。

  1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严格落实《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湖区、库区、森林、湿地、草地、重要水源地和涵养区以及岛屿、滩涂、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建设和保护为重点,构建生态安全屏障。强化对生态脆弱和退化区的综合治理,加强对南四湖、东平湖和黄河三角洲以及莱州湾、胶州湾等区域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加强对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维护和发展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对生态系统的侵害。加强水土保持,“十一五”期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2007年底前关闭城市规划区、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点,已毁损的山体修复治理率达到70%。以城市老居民区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大力推进“绿色山东”建设,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8%,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积极创建一批生态市、县(市、区)、环保模范城市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

  14.推动环保科技和产业发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环保科技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制定和完善促进环保产业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的激励政策,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挥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建立具有良性滚动发展机制的环保产业推进资金。以济南国家环保产业园区为依托,加快建设山东环保产业研发基地,为中小环保企业提供通用测试平台、中间试验平台和技术成果孵化平台,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环保科技企业。以韩日为主,面向欧美,继续加强环保科技和产业国际合作,努力把“山东生态省建设高层论坛暨绿色产业国际博览会”办成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市场交易平台。融合国际资金,加快实施国产化示范工程,形成一批环保产业骨干企业,努力将环保产业培育成我省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15.实施环保重点工程。“十一五”山东环保重点工程包括: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大气环境整治工程、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工程、核安全与辐射环境保护工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环保科研与产业示范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将工程项目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中,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加快推进,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16.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各级政府科学决策,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对环境有影响的重大决策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论证;对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等专项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对未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等专项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和具有环境管理职能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凡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单位业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环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17.全面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在科学确定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将环境容量作为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废物增量、扩大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排污总量指标,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中,制定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产业发展名录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引导性标准,制定和实施新一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行动计划,控制总量;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的环境规划和污染治理,实施重点环保工程,减少排污总量;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降低总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削减总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推行污水资源化,消化总量;严格执行环保经济政策和措施,依法征收排污费,推行排污权交易,用好总量。

  18.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环保投资占全省GDP的比重。建立政府投入机制,各级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新增财力要进一步向环境保护倾斜。建立南水北调调水治污基金,用于污水处理、截污导流和人工湿地建设等重要污染治理工程,保持沿线水质稳定。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整合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集中财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要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有关部门年度实施计划中统筹落实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环保监察、监测、辐射和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宣教、环境科研等行政与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环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进一步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国内外、社会和民间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环保投融资机制。

  19.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污染防治激励政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从点到面、先易后难和广泛参与、因地制宜的工作思路,建立我省生态补偿整体框架,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省财政厅要会同环保、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尽快在南水北调沿线开展试点。省环保局要抓紧制定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制定企业污染治理的鼓励政策,继续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强化企业治污责任,对年度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20.深化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单位,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离,成为责权明确、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研究制定城市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建立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推进环保设施运营的市场化。对企事业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运营情况的在线监测开展第三方运营管理。运用财税政策、价格杠杆和法律手段,加强对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营情况的监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营。

  21.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规体系,完善地方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完备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一环境监管。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环境执法监察制度,依法查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大对治理设施运转、稳定达标或者超总量排污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严重污染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各级政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屡查屡犯、恶意排污的企业(生产线),要坚决关闭。建立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有关部门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犯罪案件。

  22.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科学的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加快环境监测的现代化建设,实现监测装备现代化、监测技术科学化、监测队伍专业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提高环境监测对环境管理的支持能力。省环保局要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决定》要求,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省、市、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重点加强县级环保部门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山东数字环保”工程,特别是要加快跨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设施、重点海域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和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建立完善全省自动监测网络。省、市、县三级都要建设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环境监控中心、环境数据中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科学、及时、有效地监控预警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高危企业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政府和安监、公安、消防、环保、水利等部门备案,搞好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

  23.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充实执法力量。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按照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的要求,省、市环保部门要在重点流域区域健全环境监管派出机构。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一级标准。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24.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要按照“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的要求,理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保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履行本辖区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履行本辖区环保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本部门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贸易、科技等政策,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海洋、林业、质监、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确保环境目标的实现。

  25.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06年开始,省政府每季公布能耗指标和城市大气质量、跨界断面水质、饮用水源地环保指标,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落实责任追究制,在评优创先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包庇、放任、纵容环境违法和干预环境执法、监管不力的党政及部门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环境保护部门党组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的意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

  26.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各负其责,团结协作,齐抓共管,协调解决环保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健全环保社会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主流媒体发布环境信息,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加强舆论监督,发挥环保民间组织作用,引导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通过专家论证、座谈会、书面陈述、共同协商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支持和鼓励公众检举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建立污染受害者援助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建立定期报告环保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汇报、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一次环保工作。

  27.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各级要建立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性宣传,开设环保专栏,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环保工作。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各级教育部门要强化大、中、小学生的环保教育。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要积极开展环保公益宣传活动。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大环保题材的创作和演出。深入开展环保世纪行和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8.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加强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驻鲁部队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志愿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做好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作出贡献。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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