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民〔2014〕2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精神,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取消了“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审批事项。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3〕17号)要求,现就做好取消该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局应按国务院要求,停止“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的审批业务,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既定流程调整相应的审批目录清单。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不能以“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
二、要以此次取消“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审批事项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和明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与聘任程序,进一步指导民办学校按照规范程序,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校长。
三、要结合办学许可证颁发、年度检查等业务工作,加强民办学校校长聘任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聘任的校长符合法定条件,保障各校的教学和管理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