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2年2月2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2)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3)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摘自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原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1994]12号文件规定全免所得税1年)。
摘自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0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228号)
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1987年4月14日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87]湘税二字第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