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1997年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021号)
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摘自1998年1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37号)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1999年11月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摘自2000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2000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0号)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摘自2000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
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免予征收营业税。
摘自2001年3月1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位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摘自2002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企业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摘自2003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