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

发布日期:2006-07-25    浏览次数:1

  对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摘自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上述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摘自1996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

  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3)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摘自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1年2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享受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所得税优惠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同时应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摘自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2001年2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摘自2001年2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