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57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6]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决定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和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有关税收问题按照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