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下发。为帮助为大家准确理解《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日前中国政府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劳动保障部负责人。
问:当前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何在?
答: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部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更好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加快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有利于维护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近10年,我国城镇化速度加快,被征地农民达到4000多万。“十一五”期间,预计每年新增被征地农民300万。为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必须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这项工作在我国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配套措施。“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农民生活水平能否提高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因此,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十一五”规划纲要》更是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放在各项战略任务的首位。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加强公共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向农村和农民倾斜,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配套措施。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超越农业和农村的层面,站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层面、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制度安排。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不仅要通过税收和产品补贴对收入进行再分配,还必须运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来进行有效的调节。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和消除被征地农民因“四无”而引发的纠纷与矛盾,其根本措施就是通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指导意见》把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起来,在“三农”工作上是一个创新,也是劳动保障工作领域新的拓展。
问:当前出台《指导意见》,建立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是否成熟?
答:当前出台《指导意见》是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可以说是恰逢其时。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在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这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明确了基本方向和指导原则。
二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为做好这项工作开辟了新的资金渠道。过去,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筹集资金困难,原来规定的补偿费用过低,没有包含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费用,部分地方村集体补偿费管理不规范。针对这些问题,2004年国发28号文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要求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农民,并在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方面有重要突破,明确规定:对于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被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该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就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渠道。
三是部分地区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全国已有13个省市出台了相应的办法,积极开展试点,已有400多万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障,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
问: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应把握哪些原则?
答:一是要把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要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要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按有关规定将他们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同时,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的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是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人群,并逐步解决过去征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就业培训以劳动年龄段内特别是中青年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是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长远生计的根本渠道。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开发公益型就业岗位,有效使用培训和就业资金,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合适的就业培训机会,帮助他们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从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而不能像计划经济体制那样把就业包下来。社会保障以难就业的大龄和老龄人群为重点。大龄、老龄人群和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劳动能力普遍较低,就业困难,通过正规就业获得长远生计保障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可以考虑直接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由于各地存在差异,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政府制定。
三是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一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分为两类,对于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被征地农民,当地政府把其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区别新老被征地农民。对新的征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发28号文规定的新政策,在征地时对被征地农民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对过去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由于人数较多,情况复杂,要根据各地财力,统筹考虑新老被征地农民政策的衔接问题,做出规划和安排,逐步加以妥善解决。
问: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如何筹集和管理?
答:《指导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应从当地财政列支。《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也明确规定,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各地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在财政安排被征地农民专项就业培训资金,不能挤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来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政策,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已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如果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还可以享受财政给予50%的贴息。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资金的具体筹集办法,由各省级政府制定。
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问: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各级政府应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同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被征地农民补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就业培训的实施、保障制度的建立等问题上切实负起责任。在实际操作上,一要加强分类指导,坚持先行试点、分类指导、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办法;二要注意政策衔接,已经出台了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的地方,要做好前后政策的衔接工作;三要做好基础工作,摸清被征地农民的底数,建立统计制度,建立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