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

发布日期:2006-07-25    浏览次数:1

  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摘自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摘自199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号)

  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1995年8月1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摘自1995年8月1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

  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199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5号)

  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1997年3月1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1997年3月1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

  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

  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摘自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2002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2002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2001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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