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

发布日期:2006-07-25    浏览次数:3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摘自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1994年4月1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1994]15号)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1996年1月1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002号)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1996年12月2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摘自1996年12月2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

  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免征营业税。

  摘自2001年8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

  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2002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2002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

  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其中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涉及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摘自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摘自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

  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摘自198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37号)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1997年7月2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附件略)

  摘自2006年2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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