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具体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摘自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计税所得额15%的税率计算;其他各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按其计税所得额所适用的法定税率或两档优惠税率计算。
摘自1995年6月15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020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一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实际经营管理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有一部分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另一部分在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企业在高新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在高新区内生产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生产经营部分的所得,不得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2001年9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