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06-07-27    浏览次数:2

  日前,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7条,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具体步骤、审批条件、期限、程序、处罚等做了明确规定,旨在加强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管理,防范林木转基因活动的风险。《办法》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转基因林木不断涌现。目前,我国已有10多种转基因林木研究成功,转抗虫基因、转抗病基因、转抗盐碱基因等多个树种正在进行中间试验,有的已进行环境释放。转基因林木具有防治病虫害、抗干旱盐碱、生长速度快等优点。但是,由于转基因林木人为地改变了原林木固有的基因组合,若将其释放到自然环境中,有可能改变物种间和谐的平衡关系,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为加强转基因林木管理,防止转基因林木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制定了该《办法》,以实现规范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防范林木转基因活动风险的目的。
  
  一是《办法》对林木转基因工程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办法》规定,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范围包括转基因林木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等环节。转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者林产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转基因森林植物,转基因森林植物产品,转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成分的其他相关产品。
  
  二是《办法》对不同安全等级的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进行了限定。根据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结合林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办法》将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分为三级:Ⅰ级,尚不存在危险;Ⅱ级,具有低度危险;Ⅲ级,具有高度危险。对从事安全等级为Ⅰ级和Ⅱ级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备案;从事安全等级为Ⅲ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研究结束,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或者中间试验结束,需要进行环境释放;或者环境释放结束后需要转入生产性试验的;或者同步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均需要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从事转基因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取得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对于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是《办法》对相关审批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办法》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批准条件,对申请的受理条件和程序及是否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等做了明确规定。
  
  四是《办法》明确规定了擅自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的罚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关于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由国家林业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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