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

发布日期:2006-07-25    浏览次数:2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价差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2002年8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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