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金融机构

发布日期:2006-07-25    浏览次数:2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2003年7月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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