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摘自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在国家确定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原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1994]12号文件明确一律免税3年)。
摘自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湖南省的老革命根据地:浏阳市、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韶山市、湘潭县、耒阳市、汨罗市、岳阳县、平江县、临湘市、华容县、石门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桑植县、慈利县、资兴市、郴县、永兴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
湖南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县:龙山县、桑植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永顺县、保靖县、花垣县、古丈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新晃县、通道县、城步县、江华县、麻阳县、靖州县、芷江县。湖南省的贫困县:永顺县、保靖县、平江县、桑植县、新化县、沅陵县、花垣县、安化县、隆回县、新田县。湖南省的边境县:湖南省属内陆省份,无国家批准的边境县。湖南省与其他省、市(区)交界的周边县(市)不在政府照顾的范围之内。国家未批过老革命根据地,文中所列的27个“老区”是1956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经中央南方慰问团认定的。
摘自1994年6月10日原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经国家批准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通知》(湘税函[1994]177号)
对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报省政府批准,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各县属企业均含供销社企业。
国家确定湖南省的民族贸易县(14个):龙山县、吉首市、永顺县、桑植县、保靖县、张家界市永定区、花垣县、新晃侗族自治县、古丈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凤凰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泸溪县、江华瑶族自治县。
摘自1998年1月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1998年12月31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1998]196号)
少数民族县(市)新办的企业,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少数民族县(市)的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2年。
摘自1994年5月12日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税发[1994]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