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摘自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1989年4月9日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9]湘税地字132号)
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摘自2003年8月15日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
民政福利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不包括广告业)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199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7月4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摘自199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