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

发布日期:2006-07-25    浏览次数:2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省级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

  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上述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在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摘自2001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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