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转发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06-07-25    浏览次数:2

  城市总体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制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手段,在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2006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

  《意见》针对近年来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倾向性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其基本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贯彻《城市规划法》的精神,深化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制定、依法实施、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意见》的核心指导思想是根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切实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和建设的综合调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意见》重点强调了以下几方面: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和城市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从粮食、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的角度出发,建设标准并非越高越好,发展速度并非越快越好。

  一要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既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城市扩大和土地利用的需要,又要从土地、水、能源等资源供给和环境支撑的可能出发,量力而行。

  二要处理好局部和整体的关系。既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提出具体的城市规划方案,又要从全国和区域整体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定位和发展规模。

  三要处理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既要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衔接,提高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又要从城市长远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合理确定城市长远发展目标和控制指标。

  四要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既要保证城市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又要高度重视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做到发展与保护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提高。

  《意见》强调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片面追求数量扩张转向更加注重质量提高,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向更好地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大量消耗资源、排放污染转向大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扩大公众参与,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改进规划编制工作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政府组织: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第一要务,市长是城市规划工作第一责任人。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发挥规划在城市管理中的龙头作用。

  专家领衔:在规划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对涉及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等重大专题的咨询和论证,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提高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科学性。

  部门合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加强对城市规划修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公众参与:要完善城市规划的公示、听证制度,在规划修编的各个阶段,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科学决策:要培养规划人才,培训现有工作人员,提高城市规划的科技含量。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有长远眼光,提高战略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发展留有余地。

  三、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

  首先,必须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来编制规划。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6号发布了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要根据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在总体规划编制中体现四个转变:一是实现组织方式由单一政府部门组织编制转变为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原则组织;二是重点内容从突出增长速度向控制合理环境容量、确定科学建设标准转变,从侧重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向对各类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空间管制转变;三是范围从城市规划区转向更加突出强调区域统筹和全市域城乡统筹转变;四是实现城市规划技术属性向公共政策属性转变。

  其次,必须加强对城市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的专项研究,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城市发展的限制性条件,科学确定城市的近、远期发展目标、定位和规模。土地是城市发展的根本,水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能源是城市发展的动力,生态环境是城市发展的保障。《意见》强调要积极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政策研究工作,深入研究论证城市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要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口变动等情况,合理确定城市规模、性质和发展目标。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要把发展的重点放到城市结构调整、功能完善、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上,加快中心城区功能的疏解,避免人口规模过度集中。中小城市要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发展方向,提高发展质量,防止盲目攀比,体现个性和特点。小城镇要突出重点,讲究实效,防止一哄而起。

  第三,必须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把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等方面的内容,确定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经上级政府认定同意后才可以组织和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要高度重视加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建设部于2005年8月25日下发了《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要求各地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结合,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类指导,明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的基本任务和原则,提出城市在近期内的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明确城市在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时序,提出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确定对城市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目标等;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工作,将制定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当前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任务。

  四、严格审批制度,切实保证规划成果质量

  一是严格规划修编和调整的审查程序。组织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规划审查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未经认定擅自组织调整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

  二是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把关。《意见》强调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规定,组织专家提前介入,明确要求,严格把关。要重点加强对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重点内容的审查,同时对专题研究的广度、深度和科学性进行严格把关,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是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健全规划审查协调机制,重点审查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编制、审批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重大战略部署,规划内容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衔接一致。

  五、强化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城市总体规划是重要的公共政策,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对违反法律法规随意调整规划,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严厉处罚。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建立健全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督察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设部2005年下发了《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二是依法严格规划实施,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2005年9月,建设部、监察部共同下发《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开展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各级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服务质量等问题。

  此外,为进一步深化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制定、依法实施、依法管理”,建设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修订《城市规划法》,制订《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草案)》已经编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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