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5    浏览次数:1
 

各盟市农牧业局,厅相关处室局、站院所: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5部农牧业法规进行了修改。对与农牧业工作密切相关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退耕还林、认证认可、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土地调查、食品安全、农业保险等法规也进行了修改。

请你们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政策法规”栏目,查看国务院令666号全文。尽快掌握修改条款及修改内容,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切实保证按新规定准确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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