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局应严格按《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
二、各分局应充分利用市局下发的出口退税评估软件和确定的退税评估指标,对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出口货物或企业实施重点评估,并进行动态监控。
三、各分局在日常审核或退税评估中,如对主要生产原料为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有疑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的要求,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在税务部门查办的一些骗税案件中发现,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利用以农产品(特别是一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进行骗税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偷、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对发现有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等情况和骗税线索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必须立即向总局报告。
三、在日常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的同时,对其中主要生产原料为皮革、毛皮、羊绒、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等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凡在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发现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的场地、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以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入库单、资金流向、出材率等要进行认真审核;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出口货物函调制度,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进行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函调后应立即认真核实并尽早回函。
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不局限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举的范围。各地在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以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的出口货物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