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海洋局收取废弃物海洋倾倒费及其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8-03    浏览次数:0

上海市海洋局:
  你局《关于协商本市海洋倾倒费收费管理等事项的函》(沪海综[2006]2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648号)、国土资源部《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部长令),以及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52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同意你局向本市管辖海域内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收取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648号)规定,收费标准附后;按照倾倒海洋废弃物中央与地方管理的权限划分,纳入本市收费管理范围的为单项工程总倾倒量在100万立方米(含)以下或港口维护性疏浚年倾倒量在100万立方米(含)以下的海洋疏浚工程。
  二、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文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缴款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预算收入科目第4208款“海洋行政收费收入”。收费收入按规定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支出由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三、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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