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8-02    浏览次数: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00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2006年3月23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6年4月13日和2006年7月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七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06年7月4日起生效执行。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2006年4月5日以国税发〔2006〕5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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