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自备发电厂(机组)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4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

  依据市物价局、市经委、市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渝价〔2007〕219号),按照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认定工作安排,现就2015-2016年度企业自备发电厂(机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余热、余压、工业放散性可燃气体等废资源建设的发电厂(机组),或企业自身生产需要而配备热电联产发电厂(机组),所发电力基本为企业自用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厂(机组);

  (三)符合环保要求;

  (四)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

  (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

  (六)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七)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八)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九)其它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1.启动认定工作。接到本《通知》后,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2014年12月底前将本《通知》的相关要求传达到相关企业,并做好认定的组织、初审相关工作。

  2.企业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资料,装订成册。2015年1月底前报送至辖区经济信息委。

  3.区县审查。区县经济信息委会同供电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区县经济信息委2015年3月底前统一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环资处。

  4.市经济信息委认定。市经济信息委会同有关部门、专家2015年4月底前完成审查。通过资料审查无法做出认定结论的,将组织现场核查,并综合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做出认定结论。经审查合格的,由市经济信息委颁发《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自备电厂)》(2015-2016年度)。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准备申报资料。

  1.《认定申请》。应包含自备电厂建设、验收、运行基本情况,废资源来源情况,2013-2014年度自备电厂总发电量、自用电量、基金附加费减免额、废资源利用总量情况等。

  2.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3.上年度认定证书(复审企业提供)。

  4. 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机组)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必要证照,以及自备电厂与申报主体组织关系的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

  6.项目可研批复、建设审批(核准)、竣工验收、并网协议。

  7.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申报之日近1年内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不仅要有数值,还要有结论性意见,且盖有CMA资质标识章)和近2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说明或证明材料需用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便函文件纸制作,并加盖公章)。垃圾电厂还要提供有资质单位对二噁英的检测报告。

  8. 入炉燃料检测报告(煤矸石电厂提供)。

  9.有效期内的废资源供应合同及其他可以证明废弃物来源稳定可靠的相关证明。

  若废资源供销合同不是与废资源产生单位签订,应提供延伸至废资源产生单位的合同。垃圾电厂应有特许经营合同和垃圾供应处理相应证明。

  10.与所有灰渣消纳单位签订的灰渣处理协议(合同)及灰渣利用途径说明。

  11. 锅炉内部、外部检测报告

  企业准备材料的其他内容和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执行(见附件)。

  (二)区县上报资料。

  1.区县转报请示文件。应包含辖区上年度自备电厂总发电量、自用电量、基金附加费减免额、废资源利用总量等情况(应附表罗列每个企业数据和汇总数据),以及本轮申报企业总体情况、资料审查情况。

  2.企业申报资料。

  3.对每个企业的核查情况。包括申报资料齐全性、真实性审查情况,废资源来源真实性、稳定性现场核查情况,锅炉检验情况,灰渣利用情况,环境守法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1.强化服务。区县经济信息委要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将本《通知》相关事项通知到企业,加强申报过程的技术指导,做好与财税、电力部门协调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认真组织。区县经济信息委要合理安排,加快进度, 2015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申报资料一次性报送市经济信息委,逾期或不是以区县为单位整体报送的均不予受理。

  3.严格审查。区县经济信息委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等规定,严格标准和程序,杜绝弄虚作假。

  联 系 人:沈翱        周墀

  联系电话:63897119    63896843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4年12月29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