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详细解读

发布日期:2006-08-04    浏览次数:2

  8月3日召开的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上,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记者采访有关环保专家,他们对《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作了详细解读。

  开发建设优先考虑环境因素

  《规划》提出,在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优先考虑环境因素。强化环境保护在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宏观调控职能。
  
  循环经济是这一战略的核心。我省将加大结构调整力度,降低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度;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制定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坚决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据了解,我省将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进一步完善具有山东特色的“点、线、面”循环经济综合体系,在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3个层面,按生产、消费、分解和再生产4个环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建设300个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加快构建企业层面的循环经济“小循环”模式;以行业为单元,进行产业结构性调整和重新布局,构建以煤炭、建材、电力、轻工、化工、冶金6个重点行业为先导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30个生态工业园区,组建区域生态工业网络,初步建立行业和园区的循环经济“中循环”模式;以区域社会为单元,根据地方环境资源优势和区域功能定位及未来发展方向,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在日照、东营、淄博、临沂等市进行区域试点,以点带面,努力构建循环经济型社会的区域“大循环”模式。

  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

  《规划》提出,以饮用水安全和“两湖一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促进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2006年,全省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普查,科学合理地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修改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加强核心保护区和缓冲区的保护,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2007年前关闭现有的直接排污口。制定并实施地下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规划,建立完善地下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体系,清理并逐步关停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单位。划定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管。建立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实施饮用水源地在线监测工程,加强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污染物尤其是有机污染物的监控。
  
  “十一五”期间,17个设区城市要按照流域综合治理要求确定水污染治理重点,确保辖区内的每条重点河流(河段)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到2007年,南水北调东线工程27个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达到调水水质要求,实现“清水廊道”目标。到2010年,省辖海河流域、小清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基本实现小清河沿线非汛期污水资源化目标。

  减排二氧化硫防治大气污染

  “十五”期间,6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完成4项,二氧化硫和烟尘未完成计划,这为我省今后的发展带来了压力。“十一五”期间,我省将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实施不同的区域发展政策。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控制在主要城市及市郊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燃煤电厂(含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热电厂)建设并运行脱硫设施,逐步建设氮氧化物脱除装置。位于大中城市及近郊电厂的燃煤机组,在2008年底之前建成并运行脱硫设施。电力行业脱硫率达到80%以上,非电力行业脱硫率达到40%以上。制定电厂脱硫推进政策,对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加大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取缔位于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等区域内的小型建材企业(采石、石灰窑等)。加大城区工业大气污染源搬迁力度,建立人口稠密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设立重点区域烟尘控制区。

  确保食品环境安全

  《规划》提出,以农村环境整治为重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2010年,力争全省村镇绿化率达到35%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30%以上的行政村主要街道实现硬化、绿化和美化。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粪便收集设施。严防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坚决制止在农村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积极发展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清洁能源,到2010年,新建农村户用沼气18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3300个,力争全省20%的农户用上清洁能源。
  
  今后,我省将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评价,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制订土壤污染防治规划,选取典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耕地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对主要粮食产地和菜篮子工程基地严格控制污水灌溉,确保食品环境安全。

  干部晋升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今后,我省将建立、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保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把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落实责任追究制,在干部职务晋升、评优创先、代表推选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包庇、放任、纵容环境违法和干预环境执法、监管不力的党政及部门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同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从2006年开始,省、市政府要定期公布能耗指标和环境空气质量、跨界断面水质指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主流媒体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重点流域水质和近岸海域水质、城市空气质量预报、环保重点工程进展、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信息,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记者 李鹏飞 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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