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数字正迅速成为中国从部长到县长都关注的时间段,它们是:5年、10年和15年。
第一个数字代表上述官员中正职的每届任期,第二个数字代表他们在同一职位上的最高任职年限,第三个数字则代表了他们在同一层次职务上的累计最长任职时间。
具体说,如果是一个省长,那么他最多只能在这个位子上干两届10年,10年后就必须“交流”到别的岗位――这种交流可以是提升,去外地做省长或者在本地任省人大主任等等。
如果是同级调动,这个正省级官员则只能再干一届5年,5年后,如果还没能继续升迁,他将被要求退出领导岗位。
而所有调动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该省长的配偶子女等规定内的亲戚不能和其有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上述规定出自新华社在8月6日公开发布的三个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的专家说,诸如明确规定从省部一直到县级正职领导的具体任期次数等规定,尚属首次。而任期制度和交流制度的相互配合,对实现官员的“优胜劣汰”和加快更新速度,将起到“强制性”作用。
直指“短期”弊端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任期规定》)被看作此次三个文件中最重要的一个,直指地方官员在任期内频繁调动,任职时间过短的弊端。
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说,近10年来干部不按任期的频繁调动日益增多。“经常是一个县刚开了人代会,选出县长,结果没一年就被调走了。”叶说,这是对人大选举的不尊重,同时也使得地方组织法遭遇尴尬。
但地方组织法除了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外并无其它详细规定。
一些内在驱动促使官员希望频繁调动:按规定,一个官员提拔到上一级职务一般需要至少两个以上本级职务的任职经历,5年干一个职务和5年干两个职务相比,后者显然能更快地满足上述条件。
之前被广泛报道的河北省邯郸市10年换了7个市长,平均下来一个干了不到一年半。《半月谈》杂志2005年的一篇报道说,中部某省90多个县(市、区)中,近年来只有一名县委书记在岗位上干满一届。
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各级干部的行为越来越短期化,“热衷于见效快的‘政绩工程’,而且对其无法考核。”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毛寿龙说。
频繁调动同时助长了官场的不良心理。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研究室沈小平的一篇文章指出,“对在任期内干一两年就提拔或调动的干部,大家认为有本事;对干部任期满了才提拔的,大家会说他是轮到了才提拔;对过了任期还没提拔的,大家又会认为这个干部要么有问题,要么上面没有人。”
此次《任期规定》范围包括了从省部级到县级以上的大跨度正职党政领导,而且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如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虽然规定很简单,但却解决了上述弊端的核心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熙瑞说。
事实上,同一个“任期规定”对于不同的官员群体解决的则是不同的问题。“对于市县党政官员来说,解决的是任期过短问题。”刘熙瑞说,“而对于省部级的高级官员,则是要防止任期过长,流动速度慢的问题。”
《任期规定》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务上只能担任两届,而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最多15年。
需要指出的是,《任期规定》中,并不包括副职,这被认为一方面使当地政策稳定,另外又可使副职能灵活调动。
强制“优胜劣汰”
与其它两个文件不同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交流规定》)是此次惟一没有“暂行”字眼的规定――此前的1999年,暂行条例已颁布实施。
《任期规定》和《交流规定》被认为是相互联系的“组合拳”,前者硬性规定干部在任期内保持稳定,不要频繁调动;后者则硬性规定干部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
促进经济发展被列为干部交流的主要目标,要求“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最近几年一直推行的从发达地区到后发达地区的干部交流则是上述政策的一贯体现。
引人瞩目的是,《交流规定》提到,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刘熙瑞说,“国退民进的大形势下,不该退的要宏观控制住,关键国企的干部要调得出来也派得进去。”
一般认为,国企干部调任党政机关是在政治上给予提拔,而从党政单位到国有企业则经济待遇相对高一些。“但也要注意,不要因为这种交流而强化国企的行政级别色彩。”
除了传统上通过“交流”锻炼干部和防止腐败外,此次《交流规定》更被认为是结合《任期规定》强制实现官员的“优胜劣汰”。
《交流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干了10年你就必须动,把位子空出来。这时你还可以以同一级别交流到其它地方,但是,由于《任期规定》中又有同一层次职务任期不能超过15年的规定,5年后如果你还不能升的话,就要退出领导岗位,比如去做巡视员、调研员等,就‘休息’了,让更年轻的干部补充上来。”
刘熙瑞说,由于上述都是强制规定,可以说是强力实现官员的快速更新,促进“优胜劣汰”。
交流一般有利于满足升职条件,甚至直接结合着提拔,“但也可以‘贬’,同样的副县长,从大县交流到小县,把你边缘化。”刘说。《交流规定》指出,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或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是经验的总结。”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则被看作直接与反腐相关。此前,“回避”规定被放置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此乃首次单列。
相比1999年突出的新增规定是,如果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企业或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担任上述企业或单位的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成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说,子女亲属更容易界定一些,“这也是目前能做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突破性的发展
上述三个文件被认为是中国组织人事制度在具体操作层面的一大迈进,并在某些方面具有突破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及最高法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在内的岗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如上所说,宪法和其它相关组织法规并没有规定其它职务,包括地方政府官员的连任届次问题。另外,就党的干部而言,党章内并没有规定党的干部的任期。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后便提出要废除党政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并采取了设立“中顾委”等过渡办法。中共十二大修改的党章进一步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政府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这次《任期规定》实际上把党的系统扩大进来了,明确规定了省委书记直到县委书记的任期问题。”刘说,这是一个突破性的发展。相关专家认为,三个文件的出台,尤其是《任期规定》表明高层再次重申了领导干部没有终身制的态度。
上述三个组织人事文件同时涵盖了政协系统,这也属首次。文件更进一步包括了诸如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市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比如国家行政学院,新华社等单位的正职领导任期也要参照执行。
文件的现实色彩也很浓厚,中组部部长贺国强此前强调,该系列文件,对于做好目前的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般认为,加强“交流”和保证“回避”是换届的必要举措,稳定任期则针对换届后干部的稳定问题。
上一次地方党委换届的主要文件,依据的是党章和中共中央1995年2月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刘熙瑞说,此次三个文件主要是总结经验,形成制度,“统一约束和管理了党政干部,使相关制度都进一步规范”,这和包括近期推行的党政干部交叉任职等措施都被认为“有利于实现党的统一领导”。
“最为重要的是,这三个文件表明我们党在干部管理制度上,有了清醒的自我约束和革新意识。”叶笃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