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7    浏览次数:1

沪府发〔20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证重大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推进本市重大工程又好又快地建设,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工程,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正式列入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管理原则

  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科学决策、引领示范,依法合规、责任明确”的原则。

  三、协调推进机构

  成立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协调推进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作为市政府协调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专职部门,负责重大工程建设的资源整合、综合协调、统筹实施、督促考核。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协调推进制度

  建立重大工程协调推进会议制度。对本市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市重大办可以依据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也可以根据重大工程建设的工作部署,自行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协调意见以市重大办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参加协调推进会议,并严格落实协调意见。

  协调推进会议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重要事项,由市重大办报领导小组协调决策。决策意见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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