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民办高校、成人高校及部分外省籍的学生新学年可申请贷款了,国家助学贷款覆盖面从70所高校扩至123所,银行风险补偿金比例也将由8%提高到10%,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贴息将全部由财政分担。
省政府8月23日转发了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有关意见。2006年新学年起,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部门行业和企业办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涉及高校由原来的70所扩至123所。其中,民办高校、成人高校及部门行业和企业办高校为首次纳入。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目前只有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高收费专业学生未纳入。
据介绍,我省近年共为6万余名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3亿多元,已成为贫困生解决上学难问题的主渠道。省教育厅财务处负责人刘振鹏表示,此前鉴于对外省籍学生实施生源地贷款有一定风险,外省籍贫困生贷款没有进展。目前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山东农业大学、鲁东大学、山东工商学院、山东科技大学等6所高校,已通过协商分别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驻鲁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开办外省籍贫困生贷款业务试点,并将尽快推开。
为提高金融机构参与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从2006年第四季度起,我省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由原来的8%提高到10%。省农信社党委书记宋文瑄表示,贷款学生80%来自农村,农信社有责任帮助他们成才,而目前助学贷款不良贷款率10%多一点,风险补偿金比例提高,也将进一步减少银行风险。
按规定,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高校此次仍承担50%,另外50%以及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贴息由财政分担责任如下:由省级财政拨款的高校(含电大)普通生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拨款的高校(含电大)普通生和所在地的民办高校普通生,由市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按各市财力分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30%、50%、70%的补助,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按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确定;由部门行业、企业拨款的高校普通生,由其拨款的部门行业、企业负担,确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记者 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