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产品示范运行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9    浏览次数:2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关于起步期新能源汽车产品示范运行的要求,现将申报工作规范如下:

  一、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申报起步期新能源汽车产品示范运行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示范运行区域所在市经信部门的请示报告。

  (二)示范运行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具体内容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三)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的示范运行协议,明确具体的示范运行范围和使用数量。

  (四)使用单位车辆示范运行管理规定。

  (五)示范运行车辆产品的检测报告。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申报程序

  由起步期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完整材料,向示范运行区域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示范运行所在地经信部门确认后,以正式文件逐级审核上报。

  三、示范运行管理

  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运行情况。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

  示范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示范运行管理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并与生产企业共同完成年度示范运行报告。

  示范运行区域所在地经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并监督企业对产品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5年1月21日

 

       [点击下载]正式文件扫描件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