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就减轻农民负担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6-08-29    浏览次数:2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朋友的广泛关注。为便于大家了解文件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中国政府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

  问:《意见》开篇就指出近年来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民负担已得到明显减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已经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新阶段。对此,您能较详细地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吗?

  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逐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工作力度,推动了中央各项政策的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农民负担明显减轻。2005年全国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总额为324.2亿元,人均35.7元,比农民负担水平最高年份的1998年,分别下降了76.2%、76.6%。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255元,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增长了47.3%。农民增收减负所取得的成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二是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明显减少。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明显减少。2005年农业部受理的农民负担来信来访238件次,比2000年下降了89.4%。农村社会进一步稳定。三是农民得到的实惠明显增加。在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其他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也逐步强化。今年中央财政全部支农资金达到了3397亿元,比去年增加422亿元。前不久,中央财政又专门安排了125亿元,对种粮农民实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综合补贴。不断稳定、完善、强化的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调动了农民种粮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四是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随着减负工作的不断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化,促进了基层干部作风的转变和服务意识的增强,增强了基层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地缓解了干群矛盾。基层干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多了,催粮催款的少了;遇事与农民商量的多了,强迫命令的少了。同时,农民的法律观念明显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明显提高。

  问:为什么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仍然不能放松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答:从农民负担产生的原因看,还有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主要表现在: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刚刚开始,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农村综合改革还在试点之中,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一些地方的政府行为不规范,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许多地方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农民群众在村内事务上还难以真正行使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解决这些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从近期的情况看,农民负担问题仍需关注“三个重点”:

  一是一些重点地区的农民负担仍然较重。主要包括两大湖区(洞庭湖、鄱阳湖)、黄河流域农灌区、淮河周边地区、大中型水库农灌区等。由于这些地方特殊的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条件,农民负担重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有的湖区去年农民人均负担仍在百元以上。个别地方今年上半年还出现了不向农民说明收费名目、强行按人头收费的情况。

  二是一些重点领域的集资摊派仍然较多。主要包括乡村道路、水利电力、校舍修建和报刊征订等领域。一些不应由农民出的钱,以摊派形式强制向农民收取,且收取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一些地方在修建县乡或通村公路时,以配套资金、道路基金、公益事业金等名义,强行向农民收取几十元、上百元,甚至几百元,农民不交就扣粮食直补款或强迫贷款。据农业部对100个县、600个村、3000户的农民负担监测点的统计:今年上半年道路集资涉及面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7.50%,人均64.49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8.95%;电力集资人均67.51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6倍。

  三是一些重点项目的收费仍然较乱。主要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殡葬、农业用水用电、农民建房、计划生育、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工商登记、生猪屠宰、外出务工收费等项目。其特点是:以合理的项目出现,有的超标准收取,有的将相关违规项目搭车收取,有的将无关的违规项目捆绑收取。据农业部农民负担监测点统计:今年上半年土葬收费例均各种费用225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7.54%,其中罚款150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3倍。有的地方黄河灌溉水费由2005年的每人120元涨到2006年的180元。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有的地方除向农民收取20元的办证费外,搭车收取10元的照相费、10元的保险费。有的地方在向售猪户收取相关税款时,将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防疫费、产地检疫费、宰后产品检疫费、市场管理费等捆绑在一起收取,每头猪60元。

  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有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三化”:

  第一,减负工作意识有所淡化。由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有些地方或部门的领导对农民负担问题产生模糊认识和盲目乐观情绪:一是认为相继取消 “三提五统”、 农业税后农民已经是“零负担”,减负工作已大功告成;二是认为国家增加了对农民的补贴,农民增加了收入,让农民出点钱、出点力算不了什么。有的地方多年来形成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没有很好坚持,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变相加重农民负担问题和减负认识的敏感性降低,农民负担是高压线不能碰的意识有所淡化。

  第二,减负工作力度有所弱化。一是监督检查工作有所放松。据了解:去年有四个省全年没有开展农民负担检查。有部分省虽然开展了检查,但检查不够深入扎实,流于形式。在乡镇自查中,认为当地没有负担,放弃了检查;在县级自查自纠中,不认真查找问题,走了过场,没有取得应有效果。二是问题处理不到位。一些地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理不到位,避重就轻,使得相关人员受不到应有教育,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形成一些农民反复上访。三是减负机构被削弱。有的地方减少了减负机构人员,有的地方减负机构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其他工作上,少数地方甚至撤销了减负机构。

  第三,农民负担表现有新变化。从农民负担的形式看,表现为“三个转向、一个凸显”。一是在收费的内容上,由农业税费转向行业性的专项收费。正如一些农民反映的“免了税、长了费”。农业税取消了,但水电费、以资代劳等各种费用却增加了。二是在收费的方式上,由乡村组织集中收取转向由各收费机关、单位分散收取。近年来,有些基层单位出于自身利益,把本该由部门免费提供的服务,分散以社会性中介组织、协会等服务机构名义收取所谓的服务性费用,把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利用承包土地和“册外地”、提高有关收费标准、办理手续等多种形式,向农户多收费、乱罚款或收取押金。三是在收费的对象上,由面向全体农户转向要求办事或提供服务的部分特定农户。同时,一些地方平调、截留、挪用农民的粮食直补款、征地补偿安置款、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等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凸显出来。

  问: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答:面临新形势,需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不断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推向深入。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问:当前农民负担监管的范围是什么?

  答:对于这个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适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范围。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要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同时,加强对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四是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以上这五个范围也是当前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点。

  问: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当前重点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针对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结合《意见》明确提出的要求,当前要重点做好五方面的工作:

  第一,认真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公示效果。二是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对实行免学杂费的地区,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三是进一步抓好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 “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四是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完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

  第二,重点治理农民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一是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抓好农民普遍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问题的专项治理。二是继续选择农民负担问题比较多的地、县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三是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推动各地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村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移给村级组织,严禁地方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同时,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第三,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机制。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范围和标准,抓紧出台《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通过完善办法,逐步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引导农民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一事一议”组织实施的指导,使所议事项符合大多数农民的意愿,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实施过程和结果让群众全程参与监督,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要透明公开。及时纠正操作不规范、程序不严格、管理不公开以及以“一事一议”为名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

  第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当前,要重点查处四类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一是平调、截留、挪用农民的粮食直补款、征地补偿安置款、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二是强行向农民进行各种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三是各种巧立名目、变换花样的乱收费、乱罚款,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四是平调、挪用村民“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违背农民意愿筹资筹劳的行为。在查处中,凡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不该收或多收的钱物要如数退还农民,挪用、克扣或拖欠的补助、补偿款要如数兑现给农民或村集体。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继续推动各地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推动各地制定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逐步形成制度,重点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农民权益维护、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或单位,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问:探索构建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应重点抓什么?

  答:逐步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是一项综合性和长远的工作,需要加强调研,探索新途径,采取新措施,建立新制度。要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监控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的增加;结合新情况,积极探索治本措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从体制、源头上逐步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推动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稳定投入渠道,进一步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既要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又要引导农民自愿筹资投劳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相关制度,从法制上强化对农民负担的规范和监督管理。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实现使农民负担保持合理、稳定和依法监督管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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