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06-09-05    浏览次数:2

  服务业发展重点确定

  省委、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27条优惠举措,进一步优化我省服务业发展环境,以促进服务业发展。

  《意见》提出,按照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丰富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总要求,紧紧抓住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旅游文化、科教文卫、社会中介等重点,促进服务业高水平、跨越式发展。在加快发展服务业时,东部地区要发展更快一些。中心城市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以服务业发展促进工业、农业的快速发展,增强对全省经济发展的带动力。

  实施多方面税费优惠

  《意见》规定,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同时,免收省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在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债贴息资金中,优先支持发展潜力大的现代物流、电子信息平台、旅游、现代流通、养老服务等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适当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优先安排出国培训和留学项目

  《意见》要求,对引进的服务业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当地外籍人士子女学校或就近在具有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学习。留学回国人员到我省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可以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选派公务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全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年度计划,学习培训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县给予适当补贴。在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计划中,优先安排服务企业留学项目。

  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金融部门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推行政府管理一条龙服务

  《意见》要求,推行政府管理一条龙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推广行政部门联合执法,除涉及公共安全的检查和执行特殊任务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服务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正常性抽取商品检查,须向企业支付商品货款。

  对涉及向服务业乱收费的举报案件,要做到受理迅速、处理恰当、回复及时;对查出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理顺统计渠道,重点解决好目前存在的瞒报、漏报等问题。

  各级政府成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政策,制定和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自2006年起,把服务业发展纳入对地方政府考核的内容。(记者 张思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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