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