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局,各省直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04号)和商务部有关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工作的指示,为提高我省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通过融资性担保获得融资,现就我省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我省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之间(担保业务发生日期以银行放款日为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给予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企业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一个担保合同对应企业的一笔银行贷款时,视同为一笔融资和融资性担保。一个担保授信合同对应多笔融资业务,以每笔贷款开出视同为单笔)融资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融资性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在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担保费金额以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时向中小商贸企业开具的发票为依据)50%的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三)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补助资金总数、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二、申报主体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2、项目补偿期间为我省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指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之间贷款担保额)的10%以上;
3、2012年度融资性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4、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5、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6、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中小商贸企业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项目申报期内,在同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已缴担保费6万元以上;
3、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4、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
四、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需提交包含以下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格式见附件1、目录格式见附件2):
1、融资性担保机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
2、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4);
3、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5);
4、中小商贸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期间为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表(格式见附件6);
5、经中介机构审核盖章、合作审核银行盖章、融资性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7);
6、被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与被担保中小商贸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
8、合作银行出具的借款借据(或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9、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其他补充资料。
(二)中小商贸企业申请保费补助的纸质材料由企业按每笔担保业务填写一张申请表的要求,填报《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送为其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汇总,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承诺函(格式见附件8);
2、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9);
3、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其他补充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中小商贸企业应于2013年11月29日前向同级财政、商务部门报送纸质和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包括附件6、附件7、附件10、附件11的excel文件),财政、商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等内容进行初审后,于2013年12月5日前联合行文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随文报送电子版材料(省直管县市上报项目需向所属市州财政、商务部门备案);省直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于2013年12月5日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报送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四)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补助方案拨付资金。
(五)中小商贸企业的保费补助由为其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转拨,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于收到补助资金后1个月内将资金转拨情况(拨付凭证复印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查。
五、监督管理
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清晰,不得弄虚作假。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助资金,取消其申请补助的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联系人:省财政厅外经处郭斯顿电话:0731-85165183
电子邮箱:hunanwj@126.com
省商务厅秩序处刘建平电话:0731-82287098
电子邮箱:swrzdb@163.com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
2、申报材料目录
3、融资性担保机构承诺函
4、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请书
5、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6、中小商贸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期间为中小商
贸企业融资性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7、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表
8、中小商贸企业承诺函
9、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10、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
1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汇总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2013年11月14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doc
国民经济行业商贸企业类别20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