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30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以下简称“航班协定”)于2005年8月17日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和肯尼亚外交部部长奇劳·姆瓦奎雷在北京正式签署。现接民航总局有关部门通知,称双方已完成航班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程序,该航班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生效。现将航班协定文本转发给你们,对航班协定中涉及的税收条款规定,请予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