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小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商财〔2015〕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支持本市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并做好本市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开拓资金承办部、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发挥开拓资金政策效用。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原件的核查力度,加强对申报项目的跟踪检查,保证申报项目真实、合规,并及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金支持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典型案例等)。市开拓资金承办部应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做好开拓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二、符合要求的本市中小企业及相关单位,可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拓资金支持,申请单位应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中小企业申请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联系(详见附件)。
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为企业代办资金申报工作,请广大中小企业勿轻信代办机构,谨防上当受骗。
三、本市2014年度开拓资金申报时间为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20日。请中小企业及相关单位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抓紧时间办理网上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完成网上申报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资金拨付材料提交给相关资金管理部门。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1月26日